选择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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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知识产权合同,涵盖商标、专利、软件、技术等许可、转让合同,以及特许经营、软件研发、影视投资、采购、体育赛事转播许可等合同,还有植物新品种许可等。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属行业的特殊性,将选择仲裁作为其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究其原因,在于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合同争议上所具备的一些特质和优势。
什么是知识产权纠纷?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权,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纠纷一般可分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三类。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是指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导致的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是指侵权人未经授权使用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是指因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产生的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特点
1.利益多元化
知识产权纠纷的权利人在纠纷中的利益诉求往往是多元的。一方面,权利人希望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并获得侵权赔偿。另一方面也可能基于对未来商业利益的考量,与侵权人开展合作,并据此扩大市场。
2.专业性强
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涉及的技术领域种类繁多。知识产权纠纷表现出法律问题与技术专业问题高度融合的特征。
3.涉外程度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地区经济区域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比重逐步增大。案情复杂,技术类案件多(涉及新技术和新产业),涉及国际知名商标和商号案件较多,国际关注度高。
4.时效性强
知识产权的存续是有法定时限的。纠纷解决周期的长短直接影响着权利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期限以及市场收益。知识产权纠纷若无法尽快解决,很多知识产权将成为事实上消亡的权利。
5.保密程度强
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竞争的核心,这也导致知识产权纠纷对于争议解决的保密性要求往往较高。
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优越性
与向法院提起诉讼相比,仲裁有很多优势。
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一般都不公开,除非经过当事人同意。更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甚至声誉。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有利于保密和企业信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智力成果,如果通过法院审理,竞争对手可以据此获得准确可靠的竞争信息情况,一些不适宜公开的商务条款会因判决的公开而公之于众,将影响其他专利权人的报价以及与目标客户的谈判工作。
仲裁审理周期相对较短
仲裁适用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仲裁高效的特点。相较诉讼而言仲裁争议解决期限上有明显优势,对于当事人后续商业计划的安排有重大意义。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仲裁案例中,娃哈哈集团与达能合资公司的商标争议仲裁案在较短时间内终结了商标权属争议。商标合同纠纷中,耗时过长的争议解决将使得当事人的商标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权利状态。专利许可诉讼中,纠纷处理周期过长可能导致专利在此期间被认定无效,但仲裁裁决往往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作出。防止因陷入冗长繁杂的纠纷拉锯,将可能导致“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局面。
专家审理、灵活便利,执行力强
仲裁可以选择专家进行审理。仲裁委设有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了各行各业的知名专家为仲裁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专门知识咨询。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专家,由于经济纠纷多涉及特殊知识领域,由专家断案更有权威。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专利权纠纷多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具有行业背景、技术专业或法律专业等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仲裁员以及自己熟悉的仲裁规则和准据法等,更有利于实现双方的利益。特别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纠纷具有超前性,此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的分析和判断会更有利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专家断案、专家咨询、独立仲裁带来仲裁案件的高质量高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效力,可以直接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裁决结果稳定性强
知识产权案件基于其极强的专业性,往往争议很大,从一审二审甚至再审阶段,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理由都不同的情况并不罕见。如上所述,仲裁的裁决是一裁终局的,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虽偶有发生,但绝大部分仲裁案件的裁决能顺利通过司法审查。另外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应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才能作出,这一制度很好地维护了仲裁公信力,裁决不会轻易被撤销,符合仲裁迅速解决争议的效率原则。
仲裁具有较高的国际认可度
我国企业在国际纠纷中,往往基于外方的坚持而迁就选择境外仲裁机构。但近年来,境内仲裁机构发展迅猛,选聘的仲裁员不乏国际上各领域的顶尖专业人士,其专业性和公正性不亚于境外仲裁机构,而纠纷解决的成本则大大低于境外仲裁。由于很多境外仲裁机构都支持律师、仲裁员计时收费,甚至可能会出现裁决赔偿金额大大高于争议金额的情况,在某不予承认执行的境外机构裁决中,当事人的争议金额为几百万美元,而裁决结果中,各种律师费、仲裁员费用、违约金等合计高达几千万美元,几近为前者的十倍。因此,在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应力争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声誉较好的境内机构进行仲裁,以避免选择境外仲裁机构后因不熟悉其法律制度而支付高昂的法律成本,还容易面临败诉的风险。
此外,国际争议中,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便捷性大大优于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涉外案件的法院判决文书,需要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对方当事人,程序繁复,耗时漫长。而签署纽约公约的168个缔约国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因此,订立国际知识产权合同时,考虑到送达时间和承认裁判结果等问题,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也是一种重要途径。
仲裁的非官方性能够弱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和谐的氛围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双方的继续合作,特别适合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
来源: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