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失权后没有及时撤销投诉,投诉人被判赔45万元

发布时间:2022-07-25 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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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失权后没有及时撤销投诉,投诉人被判赔45万元

知识产权权利人手握“专利”发现别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当然可以通过投诉、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如果专利无效或者被撤销这样的维权就是“空中楼阁”了

 

近日,余杭法院判决一起因为投诉专利侵权而产生的纠纷投诉人主张的“钥匙扣”专利失权后没有及时通知被投诉者导致对方损失进一步扩大投诉维权行为从“错误通知”变为“恶意通知”被法院判决赔偿对方45万元


基本案情

齐靓公司系“天猫”电商平台销售钛合金钥匙扣产品的经营者。2020年7月3日,小王在“天猫”平台投诉齐靓公司的某钥匙扣链接“专利侵权”,其权利依据是小王于2018年11月13日获得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


2020年7月9日、7月17日,齐靓公司先后两次提出申诉,提交相关资料说明涉案专利状态不稳定,天猫公司经组织专家评审后认定申诉不成立,并作出删除链接的处罚。


2020年7月15日,案外人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1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2021年5月底,小王确认收到该无效宣告决定。


收到该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小王既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也没有及时撤回对齐靓公司的专利侵权投诉。


齐靓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余杭法院,请求判令天猫公司恢复涉案侵权链接及数据,并撤销处罚;判令小王赔偿其经济损失。


小王辩称:其在投诉过程中无主观恶意,故不承担责任;涉案商品链接已于2021年12月2日被恢复链接及相关数据。


余杭法院经审理认为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发起投诉时权利尚处于有效状态,但投诉过程中失权的,鉴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自始无效,故失权之前的投诉行为属于错误通知。


本案中,小王从发起投诉至失权期间的投诉行为构成错误通知。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小王是否应就其错误通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应结合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本案中,就小王投诉时专利权的有效状态、小王申请专利与投诉的意图、投诉过程、专利权评价报告及专利侵权初步分析报告综合来看,小王发起投诉时并无主观过错,故其不应承担因后续失权导致原投诉错误的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一旦失权,应及时撤回投诉,小王却怠于撤回投诉,无论是出于故意为之还是疏忽遗忘,都表明其怠于履行自己的谨慎注意义务,放任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扩大,属于“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的情形,主观过错明显,构成恶意通知,其应承担后续链接被持续下架期间损失的加倍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小王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链接下架持续期间、链接下架前的月平均销量、侵权行为对齐靓公司的商誉影响等,判令小王赔偿齐靓公司45万元。




“错误通知”是指通知人发出的通知错误从而对被通知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恶意通知”是指通知人明知自己无权通知或通知依据不足,仍然发出通知,从而对被通知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系错误通知、恶意通知的责任条款,规定了“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判定其构成错误通知呢?

因权利状态不稳定而引发的错误通知争议,通知错误的判断应以最终的权利状态为准。


权利人在投诉时,其权利尚属有效状态,但在投诉过程中失权或无效的,失权之前的投诉仍属于错误通知。


错误通知的认定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但赔偿责任的承担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如投诉人无过错的,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投诉人有过错的,则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以给被投诉人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



如何判定其构成恶意通知呢?

因权利状态不稳定而引发的恶意通知争议,判断恶意的时间节点应以明知或应知权利不稳定时为准。


权利人在投诉时,如果明知其据以投诉的权利基础不存在或系伪造,仍径行发起投诉,该投诉则构成恶意投诉,造成被投诉方损失的,须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在明知或应知自己的权利出现不稳定状态时,有义务及时纠正不当的投诉行为,否则权利不稳定或失权后将构成恶意投诉,投诉人就损失扩大部分须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商业经营过程中应当规范自身投诉行为,确保行使权利时无害他人,让投诉真正回归到及时制止侵权、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常渠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通知人是否具有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的“恶意”,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错误通知、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其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与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并审理。


来源:杭州中院公众号